法律的渊源与《圣经》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犹太人学者伯尔曼在著名著作《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提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其背后所表达的是法律与宗教分享着许多共同的内核,并明确地提出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而笔者认为,在今天中国的社会现实和司法体制下,有相当一批法律人在忍受着煎熬,他们有苦毒和怨恨,有困惑和纠结,可以说离疯也不远了。

基督教与司法制度该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本文笔者分别从“法律的渊源与圣经的关系”、“世上只有出于锡安、巴比伦的两种法律体系”、“中国的审判是无神论的舞台”等三大方面全面分析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与方向。以下是张培鸿在教会内部的精彩演讲实录:

作者简介: 张培鸿,原云南袁野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主任,现任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

美国的犹太人学者伯尔曼,他在中国法学界有一本引人关注的书,叫《法律与革命》。他真正的学术地位建立在两个专业上:一个是他研究宗教;一个是他研究苏联的法律。他最先明确地提出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这一点给了我很多启发,特别是观念方面的。我接下来想要分享的信息是广义的,首先基督教的概念是广义的,包括旧约的犹太教、天主教和新教,其次我讲题中的司法制度也是广义的,不单是指法律赖以运行的审判制度,也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法的概念和法律体系,尤其是摩西十诫。我将向大家阐明:贯穿整个人类历史的司法脉络,包括犹太教的传统或者说是希伯来的传统,她们一直延续到今天,并将持续到人类最终审判的日子。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与之相对的法律体系,它就是基督教之外的、属世界的、属巴比伦的一个法律体系。简言之,一个是出自锡安(希伯来、犹太、以色列同义)的司法体系,一个是出自巴比伦的、非基督教,属于整个世界的法律体系,就只有这两种渊源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从这两条脉络中发现,个人主义的司法体系和国家主义的司法体系,或者用一个更为人熟悉的提法,叫做普通法系的司法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司法制度,或者源自摩西十诫的司法制度和源自罗马法、十二铜表法以及汉谟拉比法典和苏美尔法典的司法制度。

我在准备这篇讲章以及给神学生们授课的过程中,十分清晰地感觉到整本圣经的历史,其实就是审判的历史;而法律本身确实是上帝救赎计划的一部分。因为我们从创世记的开端,到启示录的末了,都可以看到法律、司法和审判,这就是基督教对司法制度的独特而重大的影响。

在触及正题之前,先要向大家澄清一个关于法律的误区。我曾说过,中国很多家庭,每年花五六万美金学费将孩子送到美国法学院读书,实在是太可惜太昂贵太不值了。今天美国的法学院将法律如此精细化、如此专业化、如此技巧化、如此的理性和思辨,以致于几乎是把法律当成了偶像。这就是伯尔曼所谓美国法律的危机,美国人从法学院到整个社会都逐渐离弃了基督信仰,他们轻看了上帝借着法律赐予的祝福,于是上帝也将祂的祝福挪开,这其实就是美国开始走向衰落的属灵方面的原因。

我们必须思考的是,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方向,除了要学习和借鉴美国所得到的祝福,还包括如何避免轻看那来之不易的、瓦器中的宝贝。

法律的渊源及与圣经的关系

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法律是从什么时候出现的?

不管是中国还是美国的法学院,提到法律的起源时,总会先想到一个成文法的概念。当然就会首先想到苏美尔法典,以及在巴比伦征服苏美尔人后制定的《汉谟拉比法典》,以及再后来的《十二铜表法》和罗马法。汉谟拉比法典及其之前的这些考古资料,它们都发生在摩西领受“十诫”之前。所以我们会以为法律的产生,是和基督教(广义)无关的。其实这个判断是非常错误的。虽然在公元前十八世纪的时候,就有了《汉谟拉比法典》,又过了五百年到前十三世纪的时候才出现摩西十诫,但摩西十诫的出现正是要回应当时世上的那些律法所带来的混乱。其实,法律的出现是和基督教密不可分的。

诚然,用马丁路德的话说,假若我们人类都有足够的信心,是不需要律法的。因而上帝在创造宇宙之初,一开始是没有法律的,伊甸园中既没有也不需要律法。上帝为了让人顺服祂的权柄,给了人类自由意志,并立下了第一条法律。创世记第一章多次记载了神看一切都是好的。接下来告诉亚当,“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6-17】。这句话即使用现代的概念去解释,也是一则典型的法律规范。

首先,神赋予亚当权利——“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其次,神指出亚当的义务,这是一项禁止性的规定:“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再次,如果做了不可做的事情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接下来就是带有惩戒性的那部分内容——“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

如果这不是法律,请问什么才是法律?如果说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出现在公元前十八世纪,那上述这句话比《汉谟拉比法典》早了多少年?圣经给了我们一个完整的关于世界的观念和图景:上帝从无中造有,再把这个宇宙造得如此完美,这时不需要法律。当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里,上帝赋予他们掌管世上的权柄时,就需要规则了。所以上帝的创造和伊甸园的境况非常清楚地说明:法律最初的渊源来自于创造我们的上帝。

有了律法就有了违法,然后审判就开始了。因为亚当夏娃吃了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违反了上帝所立的规则,他们就必定要死,这是后果。那是不是要立刻马上死掉啊?——如果立时就死掉,还有我们吗?必定死不是马上死。所以任何一个好的审判必定带着怜悯、恩典和宽恕。没有宽恕的审判不过是恶意的报复。这是第一场审判所告诉我们的信息。你可以说亚当夏娃吃了不该吃的果子的时候就已经死亡了——他们属灵的生命死了,而他们的肉体则开始走向死亡。所以从那个时候起,罪由一人进入世界,意味着任何一个人从出生开始就面临着死亡的倒计时。圣经记载亚当930年后就死了,就是公义和怜悯的结果。

创世记只用了短短三章的篇幅,就让我们清楚地看到:法律是如何产生的,又是如何被破坏的。然后上帝就让我们认罪,“律法是使人知罪的”。我们人类不仅会受诱惑犯属灵方面的罪,还会由于嫉妒、愤怒犯下肉体的罪,甚至是谋杀。因此接下来的审判,就是对该隐的审判,这也是对人类第一桩谋杀案的审判:该隐因嫉妒杀了他的弟弟亚伯。

创世记的三四两章中,上帝问了两个问题。

“你在哪里?”——意味着人已经迷失了,不听上帝的律法。难道神会不知道亚当在哪里吗?神会不知道他躲在树丛中吗?难道神不知道他偷吃了禁果吗?神是知道的,祂只是要告诉亚当你已经迷失了。

当亚当知道了自己的罪,并接受了上帝的审判后,该隐又犯罪了,该隐犯罪后上帝问他,“你兄弟在哪里?”。所以当我们基督徒认罪归信后,需要立即注意到那些还没信主的人在哪里?以及我们的弟兄姐妹在哪里?我们要把他们找回来,不让他们迷失。这个信息是如此清晰,要求又是如此明确具体,我们无法推诿。

然后神就审判该隐。对该隐的审判也是留有余地的,只是让他流离飘荡在地上。所以我们发现对谋杀案的审判同样是带着宽恕和恩典的。没有立时击毙他的命,只留下一个审判的记号。上帝封住了留在该隐身上的记号,不让我们后人猜测,我们只知道该隐经历了神的审判。

这样我们就不难明白,仅仅在创世记开头,上帝就已经立下了规矩,并进行了审判。

我们再看法学院告诉我们关于法律的起源是什么?

我们习惯了把罗马法当作纯粹理性的产物,认为法律是完全世俗的,是完全理性的、是完全独立的、是完全工具化的,就像是一架精巧的机器。我们以为,只要设计得足够精密,就可以生产出公义来。

除了刚才提到的被上帝所拣选的希伯来人这一支,在该隐的后代以及挪亚的后代中,尤其是含的后代,我们要考察他们是怎么制定出自己的规则来,他们在不要上帝的情况下如何维持社会的运行?他们过的是怎样的一种日子?由于上帝已经把良知放在每个人的心里,又由于神有普遍的恩典和怜悯,所以初民社会中的人都有灵魂的观念。他们需要建立权威,否则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是无法维系的。于是就产生出最初对死人的崇拜来,也就是一种对先人和祖先的崇拜。按照法国历史学家古朗士的看法,这种对灵魂和死人的崇拜导致了对埋葬死人的坟墓的崇拜,产生了关于不动产和物权的意识,因为当时的人认为祖先埋葬的地方是不可以随便挪动,也不可以转让和买卖的。正是在这样的习俗和意识下产生了最初的罗马法的雏形。

我的祖先和你的祖先不一样,我灵魂和精神的寄托对象和你的不一样,我的神和你的神就不一样。所以,除了圣经中上帝拣选并记载的希伯来人之外,整个世界是一个多神的社会,多宗教的社会,多偶像的社会和多神论的社会。在多神论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类用弱肉强食的方式进行兼并,在兼并中就产生出了合同、财产继承以及婚姻的观念和制度。既然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神,每个家族都有自己的宗教,女孩子出生后先是随她的兄长和父母敬拜神。出嫁后嫁到男方,男方家的神和父家的不是同一个神,问题就产生了,因为一个人是不能同时信奉两个神的。婚礼的意义就在于转换自己的信仰,婚姻制度也就这样形成了。所以在这个世界中我们看到,不管是一个家族,一个部落,一个氏族,以及更大的城邦,他们之间经过争战和合作产生出的最初的民主制,所有的这些规则形成了罗马法的根基。

我们来总结一下:人类的法律一共有两条线索,一条来自上帝,上帝和人立规则并施行审判;另外一条则是按照习俗,传统和现实的需要慢慢成型并流传下来。前一条的成文形式是十诫,由摩西向上帝领受,来自上帝;后一条的成文形式是《汉谟拉比法典》,由巴比伦王主持制定,来自汉谟拉比王。

(原标题:《张培鸿:基督教与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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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2014, December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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