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只有两种法律体系:出于锡安或巴比伦

巴比伦王为了赋予自己制定的法律以权威,就必须使法律具有某种神圣性,于是我们看到在刻有《汉谟拉比法典》的那根石柱上,有汉谟拉比王从太阳神沙马什那里接过王权的图案。他跪在太阳神面前,接受了太阳神授予他的权杖,得到这个权杖后他才有了一个合法性,可以实施统治并制定法律。

但是归根结底,这个法典依然是人(王)所颁布的律法。因此我们不难看到两种律法再来源上的显著区别:“十诫”是神自己所立并赐给人类的律法;而《法典》从根本上说是人自己所定的律法。再从内容上看:“十诫”强调了神所造的人在人格和自由意志方面的平等性;而《法典》则完全是当时盛行的奴隶制度的产物,制定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奴隶主特别是汉谟拉比王的统治,根本没有平等公义的概念。

现在法学院里有一种观点说,摩西十诫没什么了不起的,不过是模仿抄袭了《汉谟拉比法典》而已,理由是法典早了十诫约五百年。模仿抄袭的是哪些部分呢?显然只能是后面六诫的内容,因为前面四诫描述的“神人关系”在法典中根本没有,即使后面六诫,也有一些显著的不同,比如前述提到的关于平等的观念,恰是《汉谟拉比法典》中最缺乏的。尽管法典看上去很完善,长达两百八十二条,却找不到公义平等的观念。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发展起来,必须迫使人类回应对于公义的需求时,已经过了500年左右的时间,于是上帝在西奈山降下律法。

试想,当希伯来人看到整个世界都有了所谓完善的法律,而希伯来人没有,于是他们求上帝给他们法律,否则他们不知道怎么做。他们已经做了四百年的奴隶,以后不做奴隶了,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生活呢?因此上帝在西奈山给了摩西十诫。十诫就是十条诫命,就是十条法律,前四条讲述神与人的关系,后六条讲述人与人的关系。这就是神的立法,是神所喜悦的规则。

希伯来人要法律,上帝就给了他们法律。然后世界上都有国王,希伯来人又坐不住了,问上帝给他们个国王。然后耶和华上帝怎么说?你注意了,这是他们自己要的。要了的后果是什么神也告诉过他们。但是希伯来人仍然要一个国王:我们不愿意分别出来,我们想在这个世界中和外邦人一样。然后撒母耳就膏立扫罗,然后又膏立大卫给他们。这种与世界合拍的后果是什么?非常有意思的话题——考虑到我这不是一个神学的讲座,而是法律的讲座,所以我就只讲到这里。

因此,从人类开始,直到世界的末了,整个时空里只有两种法律体系,一种是属神的,或是靠近神的,归向神的,以神为中心的,出于锡安的法律体系。另一种是“以人为本”的,世界(俗)的,外邦人的法律体系。

在《汉谟拉比法典》(苏美尔法典)颁布之前,以及在摩西领受十诫之前,尚无证据证明有明确的成文法存在,那是一个没有上帝、无法亦无天(绝对观念)的时代;而被上帝拣选的希伯来人虽然也没有法,但却是一个有天的民族。这种有天和无天的区别,就决定了他们立出什么样的法,接受什么样的司法,随着历史的发展又演变成什么样的法律体系。在一个崇拜不动产和物权的时代与族群里就产生了罗马法,它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然后形成大陆法系,最后再发展出一种国家主义的司法观念以及一种纠问式的庭审模式,法庭由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法官来掌控——这就是今天欧洲大陆,包括法德、俄罗斯、日本以及台湾,甚至是我们自己正在实行的司法制度。虽然中国不承认自己属于大陆法系,而是宣称我们业已囊括了人类法制文明的精华,把正义都集中到了自己身上的“中华体系”。其实本质依然是纠问式的开庭,法官还是职业化和专业化的选任方式,法条形式同样是成文法典的,甚至刑民不分的大陆法体系。

然而从圣经中我们知道:世上并没有第三条道路,只有两条。一条是世界的,我们知道将来会是什么样的下场;一条是神所拣选的,我们知道假如一直站稳,会有多么美好的结局。没有第三条出路。

在无法有天的族群中,上帝为了回应希伯来人的要求,赐下了十诫。十诫是要以色列人(本文交叉使用以色列、希伯来和犹太民族,除非特别指明,均为同义,好比神和上帝)从世界中分别出来。整部圣经所记载的,就是以色列人不断偏离又不断归回的历史。到了中世纪后期,在“十诫”和宗教改革的影响下,英国形成了普通法的体系。普通法基于基督教对人的平等尊重,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哲学基础上,采用了明显有别于罗马法的司法制度,比如遵循先例、陪审制度、正当程序及合理怀疑等。听到这里,或许有人要问,圣经和基督教真有那么了不起么,圣经里不是也有奴隶制度吗,哪里有平等可言呢?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我们在新约《歌罗西书》(3:22)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一个奴隶制的世界中,基督徒当如何行事为人,如何对待奴隶和奴隶制度:你们做仆人的,要凡事听从肉身的主人,你们做主人的,要公公平平地待仆人,因为知道你们有同一位父亲在天上。这不就是平等的观念吗?

至此,两个法律体系的渊源分清楚了。有的同学提出过不一样的看法,认为两个体系之间不是那么晋魏分明的——当然,在三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两者总是处在相互借鉴、互相融合、彼此冲突的张力中,比如今天普通法国家中就有很多成文法典,成文法国家中也吸收了很多普通法的规则。就好比控辩式的法庭审理方式,虽然出自普通法的传统,但在今天的大部分大陆法国家的法庭中也有广泛的适用,但这仍然属于个别的借鉴。我们从人类历史的一个整全性的图景看,还是可以清晰的发现其间的不同,以及这些不同背后所蕴含的绝对观念。从属灵的眼光,我们甚至可以看到这些差别背后上帝的祝福与咒诅。

圣经记载的审判,可以分成两类:

一类是上帝主导的审判,比如对亚当和夏娃的审判,以及对该隐的审判。注意对该隐的审判为什么不是由亚当主持,因为当时亚当已经犯罪,失去了审判的权柄和资格,所以是由神来亲自审判。再看大洪水的审判,以及对所多玛和蛾摩拉的审判,都是由上帝主持主导的审判。

另外一种是人主导的审判,比如所罗门王的审判。所罗门王是人类历史上最具智慧的一位君王,他主审的妓女争子案的桥段还被周星驰用在电影《审死官》中。当然在人所主导的审判中,最重要的一场审判,莫过于对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审判。这场审判使用的正是罗马的法律制度。你就可以思想:罗马法不是非常的精巧、非常的完善吗?但是执行起来又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呢?就如同我们看到今天我们的宪法规定得头头是道,什么结社自由集会自由游行示威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什么自由都有了,但我们能想像这些自由在现实中得到实践吗?这也是罗马法在审判主耶稣时遇到的问题。

首先罗马法规定是不可以在夜间进行审讯的。但是耶稣基督恰恰是在深夜的客西马尼园被抓,随即被带到大祭司那里,在鸡叫三遍之前已经被审讯多次了。

其次是刑讯逼供的问题。主耶稣基督在被殴打时,问打他的兵丁差役:“我若说得不是,你可以指证那不是;我若说得是,你为什么要打我呢?”【约18:23】这像不像我们今天被双规的那些官员,在纪委办案点里面与折磨他的人所做的“可笑的”抗辩?这就是罗马法啊!

然后是伪证。不断地找人来控告耶稣,张三如此说,李四如此说,王五如此说,但是三个人的话根本对不起来。怎么办?于是一跺脚问,你到底是不是犹太人的王?你说的是!好,够了,大家看看他所说的话,还需要别的证据吗?现在可以杀他了。如果有一天我们的司法档案解密,翻开良心犯、政治犯和冤假错案的卷宗,基本上都是这样子的一个模式。我们的基督徒弟兄姐妹,被抓进去之后,国宝的那些个讯问笔录,上来就问你信的是什么邪教?你回答信的是什么,什么就成邪教了。我信的是耶稣基督,好,耶稣基督是邪教,他的话里就有这么个陷阱。这个还是直白的,弟兄姐妹们大多还能应付,答完我信的是耶稣基督后,会再补充一句,不是邪教。他们国保都是在玩弄这些花样。

再看口供。口供定案,口供为王,这是纠问式审判和国家主义司法观最看重的“武器”。但是每个指控他的人说的都对不上,怎么办?所以就直接问,你是犹太人的王吗?是!好吧,你们看,我们的王只有凯撒,怎么祂称王了。这就够了,可以杀了。没有辩护,连彼拉多问主耶稣的时候,也觉得稀奇,禁不住替他辩护了几句。

然后是民意,民意是非常不靠谱的。一个星期之前基督荣进圣城时,大家还在高唱和散那,同样就是这帮人,过了才几天,就高喊着要钉死祂。在今天的互联网上,我们总是重复地看到类似的场景。对药家鑫不爽,也说钉死他,最高法院一听声音太大,就把药杀了。

最后是死刑。犹太人当时处在被罗马帝国殖民的状态,公会没有判死刑的权力。所以只能让彼拉多来判,他们就给彼拉多施加压力,这跟我们刚刚说的是不是很像?

日光之下没有新事。

(原标题:《张培鸿:基督教与司法制度》,作者:张培鸿,原云南袁野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主任,现任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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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2014, December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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