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约对当时社会和文化所采取的态度,能否教导今天的基督徒如何回应这个世代的社会与文化?
首先要说的是,既然旧约对不同的文化现象采取不同的回应,我们就不可能采取单纯而简化的立场。我们不该全盘接受社会中的文化,将之视为完全合适或值得包容的,但同时也不该全盘否定,视之为全然邪恶和可憎恶的。我们要有明辨和批判的态度。
全然摒弃
首先,旧约引领我们看见,人类堕落社会当中,必然有一些层面是上帝所拒绝与憎恨的,必须摒弃。对此,基督徒唯一能作的回应,就是弃绝和隔离。要如何辨认这些特征,旧约也给了我们一些线索。大体来说,以下四种类型,特别为以色列的律法和先知传统所谴责:偶像崇拜、歪曲反常、人身伤害和对穷苦者麻木不仁。这四项特征与今日社会仍息息相关。全世界的人类文化有许多面向,明显和这四个来自堕落人性的黑暗倾向有关。
在我们的时代与文化,难道不需要旧约那种严厉的态度,面对那公开且幽微巧妙的偶像崇拜?基督徒和以色列人一样,容易不自觉地将上帝贬为只是救恩和主日的上帝,而在“真实生活”中膜拜物质主义的金牛犊和消费文化的巴力。敏于察觉到偶像崇拜是非常关键的工作,是先知性的职责,而且任何人若要在文化中揭露这样的偶像,经常要付上极大的代价。
在这道德价值遭到质疑、面目全非的年代,难道不需要像旧约一样,清楚揭露歪曲反常的行径?保罗将偶像崇拜与扭曲真理紧密相连,有其重大的意义,因两者的关联不仅涉及性行为,同时也使整个知识环境,对真理有所歪曲(罗1:18~32)。
面对戕害弱者与残害无辜之人,面对类似庙妓与献婴儿祭的习俗,难道不需要旧约那种义愤填膺的怒气吗?如今,色情的交易已取代过去在经济上剥削女性和伤害孩童的模式(但后者其实根本尚未根除)。而旧约对这方面的敏锐度,会对杀害数百万计尚未出世的婴儿,发出什么声音?有些妇女是出于医疗的理由而堕胎,但绝大部分似乎只是为了图个方便。
面对那些麻木不仁地“践踏贫民的头”的人(摩2:7;弥3:2~3的描述更令人胆寒),难道不需要旧约那种毫不妥协的批判?如果所多玛的罪恶在于“心骄气傲,粮食饱足,大享安逸”,对困苦和穷乏人麻木不仁、不扶助他们(结1 6:49),那么绝大部分的基督教教会(尤其是西方教会),就是安逸舒适地住在所多玛,而非锡安城。
相信读者可以从各自的文化处境,列出被视为偶像崇拜、歪曲反常、人身伤害和麻木不仁的例子。这里至少提供了一个架构,分析我们文化当中必然会有的负面因子。以色列蒙召摒弃、抗拒这些习俗。教会当然势必也会有一番搏斗。
有限度的容忍
其次,旧约中以色列的经验,也帮助我们面对堕落社会的事实。连上帝都接受了这个事实!这就是为什么耶稣说,起初上帝创造的心意是一生之久的婚姻,但是祂容许离婚是“因为你们的心硬”(太19:8)。如果离婚在以色列这上帝救赎的子民当中都被容许(虽仍有批评,同时也教导更高的标准),那么在我看来,我们得同意,在世俗社会中离婚同样是被允许的。这并不是说这个制度不该被批评,而我们也不只是要致力维护最高、绝对的标准,并使人靠近那样的标准;这是因为在制订法律时,必须宽容一些不那么合乎伦理理想的情况。
在本书前一章提过,戈登·温汉(Gordon Wenham)对于“律法所吩咐或禁止的事”和“社会认为其在伦理上可取或排斥的事”这两者的差异,作了很好的讨论:
在大部分社会里,法律所强制执行的往往跟社会中的贤士认为应当去做的有段差距——更别提距离理想境界又有多远了。道德的理想和法律之间确实存在某种关系,但法律倾向在立法者的理想与实际执行的状态之间,作务实的妥协。法律只强制要求最低标准的行为……或用圣经的术语来说,公义绝不只是遵守十诫和五经中的法条……法律往往只为社会行为设立底限,而不是规定伦理的上限。因此,研究圣经中的法典,似乎就不是要揭示立法者的理想,而更可能是看出容忍的底线……(许多旧约律法中非法律性的劝诫)都指出,立法者的伦理理想,远比他们所制订的法律文字来得高 。
这原则必须应用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更宽广的领域。很多时候,基督徒所生活、工作、应对的,都是显然未能达到上帝标准的情况和体系。当我们像盐和面酵一般致力于改变的当下,有些事是必须容忍的。
以一夫多妻制为例,这在西方可能已不是当前的伦理议题,但在世界其他角落的基督徒仍要面对这个题目,且需要伦理和教牧上的解答。若完全从圣经伦理的角度,我们当然必须坚持,在道德上,多妻制与上帝设计婚姻是一夫一妻的心意相比,的确有缺陷。耶稣针对离婚所作的言论,认为一个男人和妻子离婚另娶他人是通奸的行为,暗示了基督徒不应选择再娶其他的妻子。因此,基督徒当然不应主动另外娶妻。但假若一个男人生活在多妻制的文化,已娶了好几位妻子,然后成为一位基督徒,这又该怎么办?难道我们要说,他唯一的选择,就是只留下一位,与其他所有的妻子离婚?若是这样,旧约绝对会说——从妻子的角度来看——这是让大恶来代替小恶。就像先前说的,旧约平衡的教导认为,较之于一夫多妻制,离婚是更加不可取的恶。旧约时代的以色列人,会为了容忍一夫多妻制,作一些务实的辩护。在他们的社会,女性没有机会从事有独立收入的工作,寡妇、离婚妇女、单身女性,也没有社会福利的保障,没有子嗣更被视为女性极大的耻辱。因此,以色列人会说,当然最好所有的女性都有一个归宿;即使因此得踏进多妻的婚姻生活,也比成为娼妓或落入寡妇的惨境来得好。旧约所建议的方式似乎是,给予多妻制某个程度的包容,但同时也提出神学上彻底的批判,并且宣达更理想的标准。
保罗在谈及婚姻和离婚时,也处理了类似的伦理问题。但若有人结婚时尚未归主,但后来归信基督,那么他或她并不需要与未信的配偶离婚——除非对方提出要求,那么保罗便同意那位信徒恢复自由身。他的原则似乎是,新归主的信徒应尊重归信之前所作的个人承诺。与未信的配偶维持婚姻,比新归主的信徒提出离婚更为合宜。有人认为,保罗也会以类似的方式,容忍归信的多配偶者(林前7:12~24)。
与此类似,虽然我们已立法废除了奴隶制度(不过在世界各个角落还是有若干奴隶制度持续着,因此这只能是个语带保留的陈述),但现存的经济结构和工业生活,仍远远未达上帝对人类尊严的标准。基督徒必须某种程度容忍这些现象,才能在当中设法解决一些问题。观诸旧约对正义、公平交易和怜悯至弱者等清楚的原则,基督徒当然同时也必须寻求改革和挑战的机会。
我们甚至应该仔细思考,以色列容许奴隶制度,是否也因为这是比其他制度更为合适的选项。根据“奴隶”这个词一般性的意义,有人立刻会说,要为奴役人类这件事辩护,完全不合理。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将另一个人视为财产一样看待。但若看看以色列社会在处理负债者的问题时,采用抵押式的劳役服务方式,我们或许就会说,这至少有若干可取之处。债务人是同意一份协定,让自己受债权人的约束,以劳力偿清债务。这可能比现代社会所采取的方式更值得慎重考虑。现代社会对无法偿还债务的处理方式,从宣告破产到入狱服刑都有可能。然而,前者只会使债权人什么也拿不回来,似乎并不公道;后者则完全没有好处,还要付上庞大的社会成本。正如本书前一章的内容所见,单就法律罚则来说,我们确实可以说,以色列以一段时间的奴役还债,似乎比我们采监禁的方式更合乎人性。奴隶仍旧住在家里,在“正常”世界里和人群一起工作。他行走在上帝的天空下,步行在上帝的土地上。相对地,监禁则拒绝给予这一切,而且有趣的是(不夸张地说),监禁从来都不是律法书所采用的罚则(但在列王时代后期曾执行过)。当然,如此比较的重点,不在于提倡恢复奴隶制度,或是想象在现代社会能有简单的替代方案取代监禁,而是提出一个看法:当我们对奴隶制度有直觉的反弹却轻易容许监禁的制度时,旧约会挑战我们仔细思考这两者的伦理(以及不那么合乎伦理的)层面。我们会发现,我们能从旧约典范所学到的,超过我们的想象。
批判的肯定
第三,旧约也显示,人类社会和文化生活中依然有值得肯定之处,虽然我们仍需保持明辨的心。教会历史有太多这样的例子,例如透过艺术、音乐、绘画和戏剧来实现教会的目标,以净化过的基督教内容取代原本的异教庆典。早在新约最早期的基督徒,为了让圣经的福音扎根在希腊世界,为了用希腊文来表达福音及面对希腊哲学的挑战,基督徒的宣教就一直积极而富有创意地投身在人类多元的文化当中。
既然全人类都是按上帝的形象所造,那么,每一个文化就必然有一些部分能反映出上帝的本性,肯定创造的美好,体现上帝的道德标准,从而对人类的发展有所贡献。当然,同样在文化当中也有许多层面,掩蔽上帝的真理,诋毁受造界,颠倒上帝的标准,并致使人走向贫穷枯竭。然而,这不该使我们裹足不前,不去欣赏文化中值得肯定的美好。
节选自《基督教旧约伦理学》, 莱特/著,康培思文化策划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