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Y
荷兰改革宗教会信条,又称比利时信条。此信条与《海德堡要理问答》和《多特信经》(Canons of Dort)一同被认为全荷兰改革宗教会信仰基础,迄今仍约束北美改革宗教会信徒。
一方面,当时的教会以真道来抵抗逼迫与迫害;而另一方面,教会同样表现出了一种对正当合理性权力统治下的顺服。抵抗与顺服,在比利时信条里,不再冲突,做到了和谐一致。
01
诞生于逼迫中的比利时信条
早在1517年,马丁·路德开启了历史上著名的宗教改革运动。这场运动至开始以来,就注定是不平静的。
当时反对宗教改革的查理五世(Charles V),是个狂热的天主教教徒,便懊恼没有在1521年的沃尔姆斯议会上杀死路德。路德一生也曾遭受各种逼迫。
随后,查理五世就是在荷兰这片土地上,开始镇压异端。比利时享有最早期宗教改革的殉道烈士:亨利·沃伊斯(Henry Voes)和约翰·伊索(John Esch)。(当时的“比利时”是指整个尼德兰(荷兰)地区的低地地带,包括北方和南方,位于现今的荷兰和比利时两个国家之内。)
当路德开始宗教改革之后,荷兰地区便出现了路德派、慈运理派,还有重洗派。直到1550年,加尔文的思想传入荷兰后,便得到广大的支持。
但是自宗教改革开始的16世纪,荷兰各地的改革宗教会,不断受到西班牙天主教皇帝的镇压。先是查理五世,后世在其继任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Philip II of Spain)的统治时期,残酷的逼迫达到顶峰。
腓力二世(Philip II of Spain)
腓力二世,任命了将领和刽子手来作为的总督,专门镇压那些反抗的人民。不仅如此,腓力二世更是大力支持宗教裁判所,使得宗教审判和迫害异端在其统治时期达到顶峰。
在当时,荷兰改革宗教会的殉道烈士超过了十六世纪任何的其他新教教派。
比利时信条的作者古伊多·德·布利(Guido de Brès,1522-1567),在一个天主教家庭长大,之后转为新教徒,曾在加尔文(John Calvin)下学习。
德·布利为受逼迫的教会进行辩护,之后在1561年的时候,与多名同伴共同完成了比利时信条。
古伊多·德·布利(Guido de Brès,1522-1567)
德·布利所撰写的比利时信条,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让西班牙国王以及罗马天主教表明,他们并非极端的重新派,希望罗马天主教能够按照圣经来进行宗教改革。
在1562年,便有人情愿,将信条递给腓力二世,并声称,愿意在一切合法之事上服从西班牙国王。
但事实上,这封信条对腓力二世来说,几乎起不到任何作用。新教徒仍然在西班牙当局的迫害之中,没有得到丝毫的宽容。连德·布利本人也在五年之后,用鲜血加入到殉道士的行列当中。
虽然,信条本身似乎对当时的情况没有带去一些改善,但是信条却渐渐成为当时荷兰各个教会的信条,还被翻译成荷兰文、德文和拉丁文。
信条成为了当时荷兰各个教会的信仰规范,更是在当时,除了圣经和《海德堡要理问答》之外的最重要的文本。
02
比利时信条带来的精神和价值
比利时信条,就是诞生在一个遭受着巨大逼迫的环境当中,为当时受着残酷逼迫的教会带去安慰与信仰上的激励。
改革宗信徒们,不惧怕当时的逼迫,更是敢于为了持守真道,加入到殉道士的行列当中。他们并不会因着环境的遭害,而去埋怨上帝或是憎恨那些逼迫他们的人。
因为他们相信,这一切,仍然在上帝的掌管当中。上帝并未丢弃他们,祂一直看顾他们。
他们相信在上帝创造万物之后,并未丢弃它们,而是按照祂圣善的旨意掌管它们(13条)。或许在当时,历史的环境不容乐观,荷兰改革宗遭受着来自当局以及天主教的双重逼迫,但他们去始终相信,上帝仍然掌管着这一切。
不仅如此,上帝更是以美妙且公义地,以祂良善的大能来实施祂的工作(13条)。这给当时的新教信徒带去莫大的安慰。这样的安慰,让他们得以在患难中,更有信心和毅力,去持守真道,且不惧怕死亡。
一方面,教会仍然会以真道来抵抗逼迫与迫害;而另一方面,教会表现出了一种对正当合理性权力统治下的顺服。
在信条36条中提到,“当向官吏尊重,在不违反圣经的事上要服从他们”。抵抗与顺服,在比利时信条里,不再冲突,而能做到和谐一致。
他们不是在反对当局以及天主教,而是反抗那种违背圣经原则的审判与逼迫;他们愿意在当局中合理合法使用权力的情况下,选择顺服。但另一方面,若是因为信仰的缘故,则定会选择持守。
比利时信条不仅给改革宗教会带去安慰和莫大的勇气,更是以一种智慧去坦然面对那不正义的迫害。
这或许是新教从诞生初就有的特点,这是一种对非真理非正义迫害的勇敢抗拒,这是一种对真理和正义的勇敢持守。
比利时信条,或许不应仅仅是荷兰改革宗、北美改革宗教会的信条,更应是那些为了真理而勇于持守信仰的教会的信条。
03
比利时信条的独特之处
这份信条是出自欧洲南部的“低地国家”(Lowlands)或称为“荷兰地区”(即今天的比利时)的法语区改革宗教会,所以通常被称为“比利时信条”。比利时信条最早也是由法语写成。
比利时信条在撰写时,就考虑到诸多因素。其中,既要特意避免一些对罗马天主教的挑衅,又要仍然持守新教的立场。
因而,信条在根据《法兰西信条》的基础上,有所删减,但是也有所扩充,包括论三位一体,道成肉身,教会和圣礼方面的教义。
信条约分三部分:关于三一上帝的论述,(1至9条),基督创造与救赎的论述(10至23条),以及关于圣成圣、教会方面的论述(24至37条)。德·布利非常广泛地引用圣经,并用第一人称的复数形式“我们”来进行信仰上的承认。
在当时,天主教往往把改革宗教会认为是较为极端的重洗派,因而为了使教会与当时的重洗派有所区分,德·布利特别强调耶稣基督道成肉身,完全的人性,反对“重洗派否认耶稣取了肉身”的异端说法(18条)。信条更是阐述了“真教会与假教会”的区别(29条),以此来与一些异端区分开来。
由Francisco De Goya
所描绘的"宗教裁判所的场景"
对天主教当局而言,其异端裁判所便是要想尽方法,以异端之名镇压新教徒。德·布利尽可能地找出共同的神学基础,例如三位一体(1、8、9条),道成肉身(10、18、19条)。
并且用“大而公之教会(27条)”的概念,试图阐述一个不分教派、种族、群体、地缘等等为区分的大公教会,这是一群耶稣基督真正信徒与组成的圣会。各人是因着信仰、基督的缘故而联合一起。
虽然,信条在某一程度上是为了缓解自身所在的困境,但同时,信条也特别强调改革宗的特点。包括承认圣经正典的权威,并且认为,次经或伪经若是与正典相合,便可以阅读;若是不相合,它们既不足以印证基督信仰,更不能减损圣经的权威(3-7条)。
此外,还论述到基督的救赎与代求(21-23,26条),以及善行的性质(24条),并两项关于新教的圣礼,洗礼与圣餐(34-35条)。当然,还包括其他关于改革宗信仰的本质。
但是,天主教当局与西班牙国王一样,都无暇顾及此信条的内容,但这仍然不妨碍,在当时的苏格兰东南部、以及荷兰地区的改革宗教会,均采用此信条为他们自己的信仰承认。
因而,有神学家认为,就整体而言,除了威敏斯特信仰告白之外,比利时信条是对加尔文主义教义最好的标志性陈述。它为初期的改革宗教会立下了信仰标准。
所以,比利时信条的时效性,不仅仅是在当下的年代,而是在每一个受逼迫的年代。它作为信仰标准,并且安慰每一个受逼迫的灵魂。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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