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自由的嬗变

作者:孙伟峰

良心自由作为处理政教关系的原则立场,尽管发轫于英格兰,却“墙内开花墙外香”最终得以在英属殖民地美利坚发扬光大。作为宗教世俗化的国家,美国对良心自由的推崇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这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约翰·范泰尔在《良心的自由》一书中揭示了良心自由从清教徒信条向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嬗变历程。

早在伊丽莎白一世女王时代,对良心作用于人类事务功能的看法就壁垒分明:一方认为“政府表示无意在宗教问题上对良心进行审查,这暗示着如果政府愿意,它有权这么做”,即政府本位;另一方则认为“良心不在世界上即使是最伟大的君主政体统治之下”,比较典型的莫过于英格兰神学家帕金斯“大逆不道”的观点—是上帝而不是王室或政府赋予良心以自由,简而言之即上帝本位。之后的英格兰,就在政府抑或上帝本位的钟摆间徘徊,展开了政权与教权在话语权威上旷日持久的争夺。最终,政府本位的“容忍”原则,被确立为英格兰政府处理宗教事务的官方立场,致使良心自由事业在英格兰没能修成正果。

英格兰王权传统上的相对强势,造成良心自由在复辟时期的式微。尽管约翰·弥尔顿、詹姆斯·哈灵顿和约翰·欧文这些学界名流纷纷捍卫良心自由,而复辟归来受到伦敦市民夹道欢迎的查理二世也声称自己信赖良心自由,可他背后的保皇派显然认为“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酣睡?”—保皇派会议开始不久就制定了大量严厉的措施,这些措施不仅否定了良心的权利,而且还要求竭力镇压非国教教徒。

为追求其纯粹的信仰自由,清教徒选择了新英格兰。当时的美利坚如同待垦的处女地,既没有王权掣肘,又没有体制惯性。“五月花”号漂洋过海,给新大陆带来的不仅是分离派清教徒,还有清教徒所属的新教教派的价值观。这样的价值观以《“五月花”号公约》为载体,很大程度上不啻美国的立国之本。鉴于“在任何一个宗教成分混杂的国家……工商界领导人、资本占有者、近代企业中的高级技术工人,尤其受过高等技术培训和商业培训的管理人员,绝大多数都是新教徒。资本主义愈加放手,这一状况亦愈加明显”,马克斯·韦伯认为,新教入世禁欲主义伦理为资本主义企业家提供了心理激励和道德源泉,从而演变成现代理性资本主义崛起的精神原动力。这同良心自由作为人最深层的意念与心思的自由,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平请愿诸自由提供精神原动力,从而为现代民主制奠基,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和良心自由如影随形的是领域主权。1689年英国颁布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同期清教徒背景的约翰·洛克对自由和主权的鼓吹,共同塑造了17世纪末期美利坚殖民地的政治意识形态,也为近一个世纪后的美国独立战争提供了理论渊源。最初为少数清教徒宣扬的良心自由观,此时已成为新大陆的主流价值观,甚至被用来为各机构权力范围的分隔做辩护。时至今日,良心自由可谓浸润于美国社会:从美元上印制的“IN GOD WE TRUST”到总统演讲宣誓“上帝保佑美国”,从捍卫信仰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到司法实践里的自由心证,良心自由已如同血液一般深入美利坚的肌体,并且被吸纳入《世界人权宣言》,为受限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道德和礼仪”诸理由而被侵夺的个人自由张本。

本文首发于《南风窗》

发布日期:201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