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何要为“坏人”辩护?

作者:约瑟夫•阿莱格雷迪   来源:北京晨光书店

如今,在越来越多的有争议的法律案件中,律师的角色越来越凸显。很多时候,我们也许会疑惑,律师怎能为“罪人”(guilty)辩解?或许,律师的工作中没有哪个比这一个更容易被外界误解或者更缺少来自律师自身的恰当解释了。

律师最初的反应通常是否认这种非难。有些律师会说,我并不是在为罪人辩解,因为在陪审团宣判前我根本无从知晓我的当事人是不是有罪。律师还通常会依据对对抗制司法制度的一套复杂解释作出回应。我们对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持不信任态度,这促使我们创造了一套复杂的规则和程序去确保国家“依法行事”。有时候,为保护人类尊严,就必须尊重程序,牺牲真相。这就是为什么必须排除合理怀疑之后才能定罪,为什么通过刑讯逼供得到的供词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我们的制度承认被告有免于自证有罪和保持沉默的权利。如果案件事实是唯一重要的,那么,我们给被告一律注射一针“坦白血清”岂不省事?!因此我们才郑重宣称,宁可让一百个罪人逍遥法外,也万不可冤枉一个无辜者。

由于这个原因,为罪人辩护的律师其实也是在保护无辜者。正如法学教授萨蒙斯(Jack Sammons)所说的:无罪辩护的作用是,迫使政府去证明,它拟对被告实施的伤害是正当的。无罪抗辩使政府的指控接受“检验”,并允许被告在决定自己命运的程序中享有发言权。

但是,对基督徒律师而言,上述关于刑事辩护正当性的传统解释是不完全的。

法学教授沙福尔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视角。在沙福尔看来,律师是否能够代表一个有罪之人的问题,应该从耶稣的一生和其教导的视角重新思考:“耶稣与税吏吃午饭,在妓女、小偷、暴乱者和撒玛利亚人中间交朋友——他们可都是‘许多坏人’(马太福音9:10),耶稣的作为就是对我们应否服侍罪人这个问题的最好回答。”

为罪人辩护这个问题,从基督徒视角可以有完全不同的回答。做基督的门徒,不只是学习一些规则和原则,更重要的是跟从耶稣。跟从耶稣的路是艰辛的,是一条我们大多数人都会立即躲避的路。它意味着要以耶稣为榜样,服侍穷人和被社会遗弃的人。它意味着彻底抛弃那种我们比别人“更好”或者比别人“更亲近”上帝的幻想。它意味着谦卑克己,而不是骄傲自满和唯我独尊。

如果我们蒙召去服侍卑微者和被社会遗弃的人,那么,谁会比刑案中的被告更需要我们帮助呢?沙福尔说,律师“代表”罪人时不像牧师对待罪人那样,律师为被告提供辩护时也不像被告的陪伴者那样。“如果耶稣受难地的三个十字架有某种含义的话,它们是要表明,没有谁可恶或者罪恶到无权在受难时获得陪伴,也没有谁——甚至上帝的儿子——是那么完美以至于不能被挑出来作他人的陪伴者。”

每个人,甚至刑事犯罪人——尤其是他们!——都需要一个陪伴者、朋友或者其他能够与他同在并支持他的人。我的圣约义务要求我对当事人要诚实、不厌弃,要支持他并把他的利益置于我的个人利益之上。毕竟,耶稣为罪人而死——而我只是蒙召去服侍罪人。

沙福尔探讨为罪人辩护这一问题的思路迥异于大多数的世俗观点。在他看来,有意义的问题不是:律师怎能为罪人辩护?对耶稣的跟从者而言,真正的问题是:我们为什么不更经常、更情愿地服侍那些有罪之人?我们为什么不将那看做我们基督徒律师之圣职的不可或缺的部分?

为他人请命,毫不迟疑,只要那人确有所需——这就是基督徒、任何一名基督徒所受的呼召,对基督徒律师而言,他们更有特殊的职责和机会在每日的工作中践行这一呼召。

辩护律师不只是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还要在法律系统制造的各种官僚主义困境中为被告人说话,因为在那里没有人真正把被告人放在心上。辩护律师的职责是迫使这个系统认识到,被告人并非只是一个与社会格格不入的异物、一个数字或者一个犯罪分子,他也是有盼望、梦想和惧怕的人类。一个像我们一样的人,他需要有人为他代言,需要获得救赎。

从这个视角来看,辩护律师就不只是一个职业枪手了。他们其实是那些举目无友之人的朋友,是那些孤单和恐惧之人的陪伴者。律师因此拥有的机会是,他可以将耶稣之爱传递给被告人,使他们获得宽恕和医治。藉此,他也履行了对基督的职分,因为我们正是通过彼此服侍而侍奉上帝。

对于基督徒律师而言,重要的问题不是,“你怎能让一个罪人逃脱法网?”真正的问题是,“你会与这个有缺陷和有罪过的人并肩而立,为他说话吗?”

(节选自约瑟夫·阿莱格雷迪著《律师的天职:信仰与法律工作》,王军译,当代中国出版社2014年版,第96-104页。)

发布日期: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