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把自己想象为职业枪手的律师从不担心他的行为是否有助于澄清真相。他相信,只要双方各尽所能有力地论辩自己的理由,那么真真假假的事实相互碰撞,真相自然会显现。他知道,真相不是司法体系追求的唯一价值。有时候,保护人权和被告人的尊严更加紧要。
这种观点有其正确的一面,但谁能否认审判的目标——不是唯一目标,但肯定是首要目标——是要发现事实真相并依据事实追究责任?我们这套司法制度的合法性无疑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种公共观念,即通过法庭上对立双方的观点交锋,事实真相将会浮现出来。
许多律师的行为看起来不是努力澄清而是试图掩盖事实真相。律师习惯性地去曲解和歪曲证据。他们隐匿某些文件,不讲出全部实情,通过交叉盘问让诚实的证人看起来好像骗子,运用拖延战术和合法“技巧”去挫败一个本应得到法庭支持的诉讼请求——诸如此类的恶劣行径不胜枚举。
如果我们在心中铭记,审判所追求的价值是揭示真相和保护人之尊严,那么,我们就能为律师确定一个大致的行为指针:律师以当事人名义所为之行为应当有助于查清事实真相及保护人之尊严。反过来说,律师应当避免做那些有碍于查明真相和危害人类尊严的行为。
著名法理学者富勒在与兰代尔合著的一本书中有一个类似看法:“当辩护律师的工作促成了一个明智并符合事实的判决时,他便恰当地扮演了自己的角色。相反,如果律师被获胜的欲望操纵,不惜搅浑案件事实,不是从有意义的角度引导论辩,而是扭曲和歪曲事实真相,那么,他无疑是在起坏作用,在违背专业人士应尽的责任……因此,阵线分明的刑事辩护也是一种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工作,只要它有助于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它阻碍这个过程,误导、歪曲和搅乱真相,使法庭作出判决的工作更困难而不是更容易的话,它就丧失了这一特性。”
当律师的工作有助于裁判者澄清事实真相时,他无疑是很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诸如:他让自己的论点更为有力,他质疑对方缺乏事实依据的断言,他出示对方忽略的证据,他仔细推敲证人证言的细节以检验证人的回忆是否可靠以及证言的可信度。相反,律师的如下行为显然是有辱其职责的,诸如:隐匿证据、误述事实或者试图通过拖延战术消耗对方。律师绝不应滥用那些旨在查明事实真相的程序去达到阻遏真相的目的。
在美国,尽管法律禁止虚假证言,也禁止律师为当事人的伪证提供掩护,但许多法官仍然声称伪证无处不在且难以遏制。如果你明知(请别忘记“明知”不表示百分之百的确定性)你的当事人将会在证人席上说谎,你该怎么办?
一些杰出的律师和法学教授指出,律师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设法劝阻当事人说谎,但如果当事人坚持要做虚假陈述,律师仍应请当事人站到证人席上,照常发问,不得揭露当事人正在说谎这一事实。他们的理由是,这对于建立并巩固律师与客户关系是非常必要的。律师如果不能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就不可能作为辩护人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当事人必须无顾忌地向他的律师吐露每一件事——好的和坏的、可致无罪的和可判有罪的事实。律师绝不应该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否则就破坏了这种神圣的信任。
所形容的律师与客户关系在表面上与我前面所说的约很相像。但事实上,它把约转化成了共谋。约决不意味着律师在代表当事人时必须将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抛掷一旁。忠诚于约不等于“无论你做什么,我都支持你”。如我在第四章指出的,律师对当事人负有先知的职责,律师要愿意对当事人(的想法和做法)提出挑战,甚至对当事人说“不”,而不是抛弃自己的道德价值。
律师尊重当事人的根本利益的做法,不是无视道德后果而对当事人的任何行为都纵容放任,而是靠着上帝的恩典,将当事人可能成为的人的样式呈现在他面前。律师帮助当事人的方式是鼓励他尽可能地实现最好的自己,而不是最坏的自己。
律师如果故意掩盖当事人的伪证,那就表明,他没有将自己当作上帝的造物予以尊重。律师这样做,无疑放弃了对自己的道德责任。当他分明活在谎言之中时,他怎可能盼望将自己的信仰和工作融合起来?
因此,律师对事实真相的义务是不容回避的。律师掩盖当事人的伪证,与当事人一起说谎,这是对司法程序核心价值的颠覆。
如果律师与他的当事人已建立彼此信任和尊重的约的关系,那么,律师就有可能劝说当事人放弃说谎的打算。但如果劝说无效,如果当事人出乎律师意料作了明显的虚假陈述,那么,出于对真相和人之尊严的责任,律师应当规劝当事人正视伪证后果,承认伪证。如果当事人拒绝承认,律师就应当向法院报告当事人作伪证。
我坚信,律师是医治者和使人和睦的人,而不是职业枪手。但律师对于真相的义务是无法与他的使人和睦的责任相分离的。真正的和睦不可能建立在虚谎之上。走向真实的医治的第一步,就是认清事实真相。诚实是和好的前提。我不会通过为当事人说谎或者掩护他们说谎的方式去服务他们。那是对他们的贬低。也是对我的贬低。
(节选自约瑟夫·阿莱格雷迪著《律师的天职:信仰与法律工作》,王军译,当代中国出版社2014年版,第104-1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