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捍卫生命而敢于呐喊:拒绝堕胎!

在历史上,基督教曾与盛行堕胎之风的希腊罗马,进行了长期斗争,虽然历史已经远去,但今天的社会,堕胎之风却开始逐渐蔓延,此时,我们是否能站在生命的创造主那里,因捍卫真理而敢于呐喊?

希腊罗马人对生命的蔑视,表现为普遍盛行堕胎。史学家、人类学家对这一问题视而不见,而是乐于引证贫穷或食品匮乏为这一风气的主要理由。然而,历史数据表明,贫穷并非罗马人在公元前以及基督教早期时堕胎风气盛行的主要原因。正如一位历史学家所指出的那样,罗马人的“婚姻,一扫所有道德特征,不再是一个神圣的契约,也不再是心灵与心灵的联合”。塞内加这位罗马道德家,把淫乱称之为“当前最大的邪恶”。由于婚姻的这种公开的败坏堕落,无数罗马妇女放纵情欲,她们一旦怀孕,便要销毁性放荡的后果,这样,堕胎在罗马蔚然成风。

基督降世很久以前,诚信的犹太人,与他们周围的异教社会相反,他们珍视人神圣的生命,包括母腹中的生命。弗拉维斯·约瑟夫,这位公元1世纪的犹太史学家说过,圣经中的律法“禁止妇女堕胎或治死胎儿”。他进一步指出,妇女除掉自己的孩子就是“毁灭了一个灵魂,消减了这个族类”。公元1世纪时的基督徒,绝大多数都是先前的犹太人,他们同样无比珍惜母腹中的生命。

然而,希腊罗马人流行的观点与此截然不同。人的生命(如上所述)是低贱的,不值得保存,尤其是尚未出世的生命。某些哲学家如基督降世前很久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塞尔修斯,直至公元4世纪的其他很多哲学家,他们对夺走胎儿生命毫无良心触动。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观点在古希腊很盛行。可以肯定,也有相反的观点。例如,早在公元前5世纪,毕达哥拉斯派就反对自由轻易地堕胎。同样,公元前5世纪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宣称:“我不帮助妇人堕胎”。然而这些相反意见,无论是谁发出的,对大众及其当权者的影响都微乎其微。

罗马人基本上效法希腊人。在他们中间堕胎也很流行。虽然也有一些相反的观点,但毫无影响力,因为罗马公众极其轻视人的生命。即使有极少数不赞成堕胎,也是从实用的角度,并非出于道德原因。另一个反对的声音来自罗马哲学家、政治家塞内加,他曾为尼禄皇帝的老师。著名的罗马诗人奥维德在他的《爱的艺术》中说,堕胎的妇女该死。罗马作家尤维纳利斯说,施行堕胎者就是“从事谋杀肚腹里人的勾当”。

当少数诗人、哲学家反对堕胎之时,罗马公众却从其道德沦丧的腐朽文化及其道德败坏的皇帝那里得到了足够的支持,这些皇帝对夺取人的生命,毫无恻隐之心。由于这种嗜血成性的文化,堕胎在公众眼里再平常不过了。

有人说,圣经中没有一处是专门禁止堕胎的。可是,至少有两处经文让人怀疑这种说法。圣保罗大约于公元55年在写给加拉太的基督徒的信中,提出了一系列的罪(加拉太书5:20)。其中提到了一种罪是Pharmakeia,即制造、使用魔力之意。通常译为“邪术”,因为魔力通常是邪术的产物。因此,当保罗在《加拉太书》中使用Pharmakeia一词时,极有可能是指堕胎行为,因为在希腊罗马人中运用疗效魔力是引发堕胎的常用方法。新约圣经还有一处经文证明了这一说法。在《启示录》21:8中,当使徒约翰提到“淫乱”一词时,紧接其后的就是复数的“行邪术”这个词,很明显,是因为淫乱通常导致不需要的妊娠而造成堕胎。

很清楚,邪术指堕胎行为,正如圣保罗在他写给加拉太人的信中以及圣约翰在他的《启示录》中所指出的;除了圣经的解释外,异教和基督教的作品也证实了这一解释。普鲁塔克,一名异教徒,使用了“邪术”一词并指出: 该词专门用来指避孕和堕胎(《名人录: 罗慕路斯》22)。早期基督教法规《十二使徒遗训》规定:禁止堕胎,而且也规定:“不可行邪术”,紧接其后的是:“不可堕胎杀孩童”。由此看来,这段话是将邪术与杀死母腹中胎儿相联系的。

无论采用某种邪术堕胎或是其他办法堕胎,杰出的基督教领袖都毫不含糊地予以谴责。例如,阿萨纳戈拉斯(Athenagoras),一位基督徒哲学家,也是位平信徒,他于公元177年左右写信给马可·奥勒留皇帝,为他的基督徒同伴被说成吃人肉这样荒谬无稽的指控而辩护,这是缘于基督徒相信他们在主最后的晚餐中领受了基督的血和肉。他强有力地反击说:“当我们说堕胎的妇女是杀人凶手时,我们还有什么理由犯谋杀罪呢?”德尔图良,这位北非的拉丁教父声明了基督教反对堕胎的立场,他说:“甚至腹中的胎儿我们也不会除灭”。他接着说:“夺已出生之人的性命,或灭除尚未出生的生命,完全如出一辙。”

从公元4世纪初起,基督教反对堕胎的声音,不再仅仅由神学家个人发出,而是教会集体的声音。例如,在西班牙埃尔维拉会议(Synod of Elvira)上,西方教会不仅谴责堕胎,而且把堕胎妇女赶出教会,在她离世前绝不接受她对自己行为的忏悔。在东方,公元314年召开的安卡拉会议表明其反对堕胎的立场。由凯撒利亚的巴西尔于379年编纂、于公元4世纪中叶为东方教会所接受的《圣巴西尔法规》,反对堕胎和从事堕胎的行当。

然而反对堕胎的法律,没能够完全禁止。当然,异教徒们继续堕胎不止,有些被奥利金称为“所谓的基督徒”也如此行。所以,教会通过了更多的教规予以禁止。公元524年,莱里达会议像二百年前在埃尔维拉会议上一样,谴责堕胎。公元12世纪,伊沃·查特斯和格拉提安注意到,从公元4世纪及至当时,共发表了四百多条教规确认生命的神圣性。对生命的肯定并未终止于12世纪。16世纪宗教改革以后,新教徒与天主教徒联合谴责堕胎。马丁·路德声称“那些不关注怀孕的妇女,对胎儿冷漠的人,都是杀人犯,都犯了杀亲罪”。约翰·加尔文说:“未出生的孩子……虽然还在母腹当中,却已经是一个人,不应当剥夺他尚未开始享受的生命。”

基督教反对堕胎的斗争,导致了反堕胎法的出现,并且一直持续到20世纪也没有中断。1945年,德国路德宗牧师狄特里奇·朋霍费尔表明了基督教反对堕胎的一贯立场,被希特勒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一个月处死。他说:“摧毁母腹中的胎儿就是侵犯上帝所赐予这个刚成形的生命生存的权利。”朋霍费尔的观点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代表了基督教神学与正统教会的立场。

早期教会反对堕胎的斗争及其对杀婴和弃婴的谴责,是西方社会采用制度保障神圣生命的一个主要因素。正如史学家莱基所说的,“婴孩生命的价值与神圣……使得基督教社会与异教社会泾渭分明”。除堕胎以外,生命神圣在今天基本上得到认可。另一位史学家说得好:“每一个男人和女人作为上帝之子和一个不朽的灵魂都具有其内在固有的价值,这个理念是由基督教引进的。”

正如上面所指出的那样,直到大约20世纪中叶,基督教反对堕胎的观念事实上为几乎所有人接受,甚至包括那些与教会只稍有关系或者毫无关系的人。生命神圣,这个为早期基督徒及其后继者近两千年来所热情宣告并捍卫的真理,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遭到了堕胎支持者的严重破坏,这些支持者一般是来自教会外部的,有时也来自组织化教会内部的一些宗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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