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是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共同的渴求

中西文化之间最大的不同是:中国以儒家的“仁”为核心概念,建立伦理体系;西方则是以耶稣基督十字架的“救恩”为核心,建立信仰体系。二者又有相似性,即都在倡导“爱”,那么,儒家的仁爱与基督徒的爱观,本质上又有哪些不同?

基督教爱观的意义

就基督教而言,“爱”作为一个信条和核心价值,从“旧约时代”到“新约时代”,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即便到了“新约时代”,也有逐步完善的过程。“爱”作为宗教信仰的词语,不仅仅是感情的表达,还具有“价值”的内涵。

现在常用希腊语 Agape 表述圣经所讲的爱。旧约最早用来表达“爱”的希伯来文是 dodim 。雅歌书说,“我夜间躺卧在床上,寻找我心所爱的”,就是用 dodim 。这部书以艺术化的诗歌语言,是为以色列人的婚礼庆典所写的情歌,强调夫妻之爱。表述这种爱所用的 dodim ,是 d ō d 的复数,所表述的是正处于寻找中、并且不确定的爱。

后来 dodim 逐渐被另一个希伯来语 ahaba 取代。最后,发音相似的希腊语 Agape 成为现今描述圣经所表述的爱特有的语汇。在这些词语的替换过程中,爱的内涵也从“表达处于寻找中的、不确定的爱”,演变成“表述已经真正发现对另一位的爱、表述对爱的真正的经验”。

这样的经验并非以一己之爱为目的、并非以寻找自己为目的、并非沉浸在自身的幸福中,而是看重另一位。这样的爱是对另一位的关注,是渴望被爱者的益处,意味着准备好放弃自我的益处、甚至牺牲自我。

《约翰福音》一开始就断言:“太初有道,道与神同在,道就是神。”约翰一书又说:“神就是爱,住在爱里面的,就是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这两段经文既宣布“道就是神”,又宣称“神就是爱”,这样,“道”(逻格斯)作为一个概念,就进行了理性的内涵转换。因而,谁如果施爱,谁就在上帝之中、并且上帝也在他之中。

无论是逻格斯、还是爱,都归溯于上帝,而上帝所启示的耶稣基督,就是真理、道路和生命。于是在基督教看来,最高的智慧即爱。

 “爱”的概念在新约福音书中进一步被普遍化、伦理化。在基督论和三位一体论的意义上,耶稣基督被视为上帝之爱的位格化,突破了以血缘和亲缘为基础的界限。耶稣在福音书中所展示和表达的“爱”,概括而言有四个特点:神爱(世)人 、人爱神、人与人要彼此相爱、当爱自己的仇敌。基督教的“爱”成为人们日常必需遵循的“伦理规范”,所以才有了影响周边社会、甚至世界的能力,从而形成了特有的“基督教文化现象”。

儒家的仁爱伦理

孔子所建构的儒家思想就是“伦理”,而伦理体系的核心概念也是“爱”, 只是孔子通常用“仁”字 来表述他 对“爱”的理解。

迄今为止,有关“爱”最早的文献应是《诗经》,只是其中所用的词语不是“爱”,而是“仁”;而“仁”又往往与“美”联系在一起,赞美自己心仪的情人。

《道德经》(第5章)中言:“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由于老子并不主张按照某种理念或意愿去刻意培养人的品格,而是主张让一切事物都按照固有的本相顺其自然,所以,老子并没有将“仁”看成是一种美德。

因此之故,在孔子之前,“仁”并不是常用的词语。即使偶尔出现,也往往是用来指称一种仁慈的美德,即统治者对臣民的仁慈。孔子最重要的功劳,是将“仁”转化成所有人都必需具有的美德。孔子是第一位这样的哲学家,他将“爱”解释成“人的本质”,并从爱中引伸出个人行为和公共道德的道德指导方针 。

“爱”的职责,就是通过道德质量发挥人的天性;而道德的实践,在于爱的潜能得以充分发展。儒家的“爱”,是对人性的基本要求和肯定。而“爱”首先体现在家庭关系中,然后再外推到一切的社会关系、甚至国家的政治关系。所以,“仁”代表父母与子女之间、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爱,以及更宽泛意义上的友善。在社会生活中,“仁”表现为尽职尽责(忠)和利他主义(恕)。中国正是在这样一个“价值”基础上,建立起一个无所不包的庞大伦理体系。

如何把“仁”付诸实践?

子张问仁于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请问之,曰:“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

孔子认为,实践恭、宽、信、敏、惠这五种品德,就达到“仁”了。

可是在“实践”中,私人义务与道德责任发生冲突时,又当如何呢?《论语·子路篇》中,叶公和孔子的一段对话是迄今未了的公案。

叶公告诉孔子,我们乡里有一位名叫躬的正直人,他父亲偷了羊,他去官府举报,父亲因此被送进官府。孔子听了后回答说,我们乡里正直的人做法不同,因为父子之情处于天性,父子之间相互隐瞒就是正直了。在这里,“公义”和“慈爱”发生了矛盾。台湾大学教授傅佩荣认为:“隐”是处于亲情,不忍心检举;但并不表示他们不能相互规劝;故“直在其中”并不是说“隐”是“直”的定义,而“为何隐”才是重点。

孔子把道德,特别是孝道置于优先地位,其实是源自仁的持守。柏拉图也曾思考个人对家庭成员的义务与对社会责任之间的冲突。在《尤息弗罗篇》中,苏格拉底曾问,控告自己的父亲杀人是否为一种孝行。苏格拉底没有给孝一个确定的定义,但从中我们认识到,以下的假定需要质疑:所谓道德上正当,就是去做我们认为神喜欢的事情。我们还必须同时去审查,能证明我们行为正当性的一般道德原则为何。

我不知道这样的观点是否影响了后来新约时期对上帝的公义和慈爱的神学观念,但是,没有上帝的“公义”作为终极标准,由“爱”延伸出来的道德或伦理,就难免走进“相对论”的死胡同。

结论

“爱”是人类共同的需要和追求,东西方概莫例外。

但是,儒家将“爱”置于人性之中,即:通过一定的道德认同和实践,将“爱”活出来,并且从家庭的亲情向社会推广。尽管如此,儒家的“爱”没有突破血缘和亲缘羁绊。因此,受儒家影响的华人社会就很难将“公义”置于亲情至上。由此类推,一切法律规章制度也就难以建立,即便建立,也难以获得“至高无上”的尊重。

基督教将“爱”的源头置于“上帝”之中,是人向上帝学习怎样去“爱”。在《圣经》中,上帝要求信祂的人隔断血缘的纽带。所以,在信基督教的人眼里,“爱”的要求是统一的,“爱”的标准是统一的,如此就排斥了任何“人的因素”导致的偶然现象。因此,“爱”的个人实践也与彰显神的“公义”统一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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