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文化潮流,我们应如何生活?
自从理查•尼布尔(H. Richard Niebuhr)1951年那本划时代巨著《基督与文化》面世,关于文化与基督教互动的框架就似乎定型了。他所列出的五种互动类型中,给人印象中最值得推崇的,就是“基督是文化的改造者”。也就是说,他摒弃文化与基督对立的二元分法,在上帝的主权之下,信徒主动参与各种文化与社会的运作。因为,基督国度(天国)至终的完全实现是整全性的,包括政治、宗教,经济等各个社会层面。
今天,我用谷歌搜索了一下,“改变文化”(Transforming Culture)这个词一共出现了53万5千余条索引!我想,其中有不少应当是尼布尔间接的功劳。不过,这个“基督改变文化”听起来太宏大,很容易被解读成为“基督徒改变世界”(Christian Transforming the World),要我们不但去冲击、影响文化的事物(内容、风气、意义、价值观),更要去积极改变所处的世界。这似乎不太实际吧?
这也并非耶稣的原意。他不但没有去改变残暴的罗马帝国,他还鼓励人们去缴税。他要求我们的是去作“世上的光、世上的盐”。
根据安迪•克劳奇的分析,一般基督徒对待文化的态度大约可以分为:定罪、批判、抄袭、消费四种方式。
文化里面的确有值得定罪的地方。例如宣扬暴力、色情的媒介和场所,或是贪腐、冷漠、缺乏诚信的社会风气。我们不必考虑什么“基督化的贪腐”,“基督式的色情书刊”。这类文化现象一概应当受到唾弃、谴责、拒绝。
我们对文化现象和产品也应当有批判的精神和勇气。文化不仅是世界观,它远远超过世界观的范围。可是,许多文化现象背后还是有其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含义。例如,当我们称赞乔布斯对消费文化的贡献时,就自然会想到乔布斯自己的世界观,和这种世界观对文化所带来的影响。
因为主流文化的强势地位,它或多或少影响着基督教会的做法和看法。以流行音乐为例,包括摇滚乐。在1950-1960年代,因为它与性解放和享乐文化不可分割,美国福音教会对之深恶痛绝。教堂里只能有古典的崇拜音乐,不接受任何打击乐器。但逐渐,它开始渗入教堂的四壁,有了所谓“基督教现代音乐”的兴起,它甚至成为一个非常赚钱的行业。于是,罗曼蒂克的爱情歌曲换成了爱上帝的歌曲,这就是文化上的抄袭。
在我年轻的时代,不要说跳舞,看电影在教会里是被认为“不属灵”的。如果要看,只能偷偷地看。礼拜天除了教会活动,是不能参加任何其它世俗活动的。但是今天呢?基督徒已经是一切文化产品的忠实消费者,没有任何禁忌了。
其实,让我们仔细想想,这四种反应都有道理,也都可能是“盐”和“光”的表现。但是,我们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以一种固定的姿态来对待文化。例如,我们不能只是一味地定罪文化,认为整个文化是受到污染,是应当被唾弃的。这种态度就是所谓的“基要主义”。
我们也不能只用批判文化的姿态来生活,站在旁观者的高度,一味地批判文化中的缺失。如果基督徒不参与文化活动,做出积极的贡献,以为只要批评了社会人情的冷漠、贪腐、自私、自恋,我们的责任就尽到了,那么,我们的人生也是贫乏的。
同样地,我们如果抱着接纳文化的姿态生活,或是单单做个文化的消费者,我们也没有什么贡献,不过是把主流文化搬到教会里面,最多改换一下语言上的表达罢了。
这样说来,我们应当抱着什么样的态度生活呢,特别是当我们面对强势的主流文化?我们可以退回到教会的小圈子里,活在自己的次文化内,受到它的保护。我们也可以主动与主流文化合流,成为主流文化的一部分。我们也可以永远作为文化的批判者,带着白手套来生活。
可是,如果我们仔细从《创世纪》前三章的角度,看看文化是怎么形成的,文化是经年累月的创造和耕耘的产物,是“创造”和“耕耘”的果实。它永远不会是抄袭、消费、定罪和批判的产物。这个“创造”就包括:文字写作(故事、诗歌、散文、小说)、戏剧、音乐、影视、绘画、雕刻、建筑,等等。所谓“耕耘”就包括:领人归主作门徒、社会关怀、救贫、扶弱、辅导、慈善事业、维护社会公义和道德,等等。“创新”和“耕耘”才能带来文化的活力和灵感,才能塑造文化。
这样看来浅显的道理,为什么实行起来那么困难?那是因为我们的观念错误,以为这些不是我们的责任。然而,这些都是上帝做事的范围,都是天国关怀的范围,难道不该是我们关怀的范围?如果我们开始这样去“创造”去“耕耘”,我相信,我们就自然有了话语权。我们不但有了话语权,我们也就尽了“光”和“盐”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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